微博买转发 “星援”APP开发者蔡坤苗判决书获刑五年
时间:2024-11-22 06:11:33 出处:焦点阅读(143)
2018年,星援“明星蔡徐坤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事件引起舆论对流量作假的微博关注。按照当时的买转在线刷点击量微博用户数目,转发量一亿意味着每三个微博用户中就有一人转发了蔡徐坤的开发坤苗微博。人民日报官微评论称:“一亿转发量”,判决你们也真敢刷。书获
2019年6月,刑年操纵上述微博刷量风波的星援幕后推手“星援”APP被查。日前,微博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星援”APP开发者蔡坤苗的买转判决书,其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二审判刑七年。开发坤苗
大学肄业的判决“95后”开发微博刷量APP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星援”APP的书获开发者为蔡坤苗,其于1995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刑年在线刷点击量大学肄业,星援系泉州市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坤苗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逮捕。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坤苗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向丰台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蔡坤苗未获得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而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别人提供不需要登陆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手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后大量用户以向“星援”APP冲值的方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微博买转发,并通过运行上述软件侵入新浪微博服务器。
经鉴定,“星援”APP通过截取新浪微博服务器中对应帐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路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递交数据并完成与该服务器的交互,以实现不登陆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以及手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陆,上述控制端帐号绑定微博账号×××余万个(原文这么),被告人蔡坤苗获取违规所得人民币6253752.86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蔡坤苗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警察抓捕,其到案后如实供认基本犯罪事实。
17万微博用户
绑定了3000万个微博“小号”
被告人蔡坤苗供认:“2018年3月,我自己做了一个名为星援的手机APP软件,并注册了一个网路工作室。2018年8月,我创立了泉州市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坤苗供认称,其公司主要经营两款手机应用软件,分别是星援和应援宝。这两款软件均是对接新浪微博的,客户通过这两款软件可以登陆自己的微博账号实现批量转发、点赞和评论操作,而且绑定的微博数目没有上限,不用再人工登陆每位微博账号进行重复操作。星援、应援宝两款手机软件通过用户的微博账号、密码登入,登陆的时侯不需要再另行注册。这两款软件的用户可以批量操作在软件端绑定的帐号,更加快速的进行微博转发(行话叫抡博)、评论、点赞。微博客户端只能使用一个帐号登入进行操作,而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可以同时登录多个微博账号进行相关操作。这两款软件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只是名子不一样。
蔡坤苗称,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可以推动名星粉丝微博买转发,提升转发评论的数据量,满足数据的需求,“我于2019年2月份查看后台数据,星援、应援宝共有微博‘大号’用户17余万个,这17余万用户大概绑定了3000余万个微博‘小号’。‘星援’‘应援宝’一共有微博中的名星群管理员×××余个。微博‘大号’是常用的微博账号,有粉丝的老号。微博‘小号’是新注册或注册时间短的帐号,也就是为转发增量而打算的帐号。2019年2月份左右,我查了一下建行帐户,‘星援’累计冲值人民币700余万元,应援宝使用人数比较少,大概冲值有10余万元。”
蔡坤苗供认称,他将犯罪所得主要用于买车和公司开支了,“我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买了一处住宅,目前还在建设没有收楼,费用大概100余万元。我还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买了两个底商登记在我母亲蔡某名下,费用大概300万到400万之间,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其余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员工薪资总额等。公司人事是陈某,每月薪资7000元。UI设计是苏某和一个女孩,每月薪资7000元。”
判决书显示,被害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蔡坤苗恶意开发的“星援”APP在未经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手动批量转发微博,大量转发的微博严重干扰了名星势力榜排名的数据,并造成排名系统功能深受实质性的影响;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给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导致应急人工总额45986.2元、2018年第四季度的服务器总额10376934元。
不过,法院审理后觉得,上述诉讼代理人觉得被告人蔡坤苗给受害单位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10422920.2元的意见,经查,相关证据均为受害单位单方材料,尚不足以否认与星援APP的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觉得,被告人蔡坤苗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非常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蔡坤苗到案后如实供认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给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蔡坤苗被判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讨被告人蔡坤苗违规所得给以没收。